中山咀香园胜诉澳门咀香园,但澳门咀香园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来源:临沂商标注册服务中心作者:临沂商标申请代理人
临沂商标注册服务中心讯: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第二批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纠纷典型案例,其中,中山市咀香园食品有限公司(中山咀香园公司)诉澳门咀香园有限公司(澳门咀香园公司)侵害商标权一案位列其中。 中山咀香园公司成立于1990年,但关于“咀香”和“咀香园”商标的使用则可以追溯到1918年,当时萧咀创立了咀香园杏仁饼家并将上述商标用于杏仁饼等产品上;1956年,咀香园饼家等22家私营企业联合组成中山市石岐食品厂,1981年变更名为中山市咀香园食品厂,1988年再次更名为中山市咀香园食品总厂,1990年以该厂为主体创立中山咀香园公司。2007年,“咀香园”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2009年,其公司杏仁饼的传统制作工艺被认定为广东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 2000年1月11日,黄某以个人名义申请在澳门办理商业登记,登记的商业名称是其个人店名,记载的开业时间为1982年;2002年3月15日,黄某申请在上述商业登记中附注企业的中文名称“咀香園餅家”;1997年至1999年期间,黄某在澳门申请注册了多个“咀香園”“咀香園餅家”商标。在黄某未办理企业中文名称登记前,黄某及其亲属就已经在澳门以“咀香園餅家”名义经营多年,并在澳门报刊等媒体宣传该饼家创立于1935年,截至现在,“咀香園餅家”在澳门共有14家门店,并享有较高知名度,但其所拥有的商标均未在中国内地注册。 2016年底,中山咀香园公司发现澳门咀香园公司委托内地某电视台播出的节目中出现了与“咀香园”相关的标识,且主持人多次口播“澳门咀香园”等内容。中山咀香园认为上述行为侵害了其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于是委托临沂陆海空商标注册事务所遂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澳门咀香园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及合理费用。 法院一审认为,中山咀香园公司名下的14个商标经多年宣传使用,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虽然澳门咀香园公司在澳门经营多年、具有较高知名度,且持有“咀香園餅家”等文字商标,但其名下商标均未在中国内地注册,因此,澳门咀香园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内地某电视台播放被控侵权广告的行为构成帮助侵权。但是由于中山咀香园公司与澳门咀香园公司均对“咀香园”品牌声誉作出一定贡献,且澳门咀香园公司在广告中使用“澳门咀香园”属于规定使用企业名称,不会使相关公众误认。 在二审中法院认为,某电视台按规定审查了澳门咀香园公司的主体、字号、商标等情况,应认定已履行合理审查义务,且某电视台及时下架侵权节目,故改判某电视台在本案中不构成帮助侵权。 最终,中山市法院一审认定澳门咀香园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但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判决被告向中山咀香园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及合理费用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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